6月1日,闪婚受骗者黄辉透露,其妻子李某及介绍人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贵阳南明区检察院移交法院起诉。起诉书显示,李某因欠债太多,通过相亲闪婚闪离的方式骗取彩礼2026线上股票配资,前后骗取黄辉等人钱财共计34.1万元。

2024年12月,江西抚州男子黄辉被短视频婚介广告吸引,对方承诺介绍优质对象并保证骗婚包赔。他前往贵州相亲后,被两次转介至位于贵阳花果园的臻熙婚恋公司。交了彩礼、中介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8万元后,该公司安排他与2001年出生的安顺女子李某相亲。2024年12月18日,李某上午与前夫离婚,下午就与黄辉领了证。回到江西两天后,李某以“闺蜜过生日”为由离开,直到2025年3月黄辉报案时,李某在其家仅呆了25天。

事后黄辉了解到,李某不仅抽烟喝酒负债,还有多次相亲经历并预谋骗取彩礼的行为。李某上一段婚姻只持续5个月,其前夫距离黄辉家仅10公里。2025年6月,李某被南明警方抓捕。

检方查明,2024年5月,李某因欠账太多,产生通过相亲闪婚闪离的方式骗取彩礼还账的想法。她通过柴某某介绍,在南明区花果园的禧上媒捎婚介公司与饶某相亲成功,并收取饶某彩礼18万元。婚后李某找各种理由离开,并逼迫饶某提出离婚以达到少退彩礼的目的,最终双方商议由李某退还饶某14.5万元彩礼。
为了退还饶某的彩礼,李某再次相亲并通过闪婚闪离骗取彩礼。柴某某明知李某尚未与饶某离婚,为了获取高额介绍费,于同年12月5日介绍李某在南明区花果园的臻熙婚介公司与黄辉相亲成功,骗取黄辉彩礼16万元,其中14.5万元用于退回饶某。李某在同年12月18日与饶某办理离婚,同日与黄辉办理结婚,柴某某获得介绍费5万元(黄辉单独出资)。
李某与黄辉结婚以后,以各种理由又骗取黄辉2.7万元,随后多次找借口离开,不与黄辉共同生活,直至2025年3月二人准备离婚。
2025年4月,为退还黄辉的彩礼,李某通过朱某(另案处理)、林某等红娘隐瞒自己尚未离婚的情况,在南明区花果园中环广场的元爱婚介公司与倪某相亲成功,并骗取倪某4万元的彩礼定金。与倪某一起回到老家后,她又以各种理由骗取倪某2.6万元。朱某获得介绍费6万元(倪某单独出资)。
2025年6月,李某在尚未与黄辉离婚且与倪某已经相亲成功的情况下,再次通过朱某、林某等人介绍与甘某相亲成功,并收取彩礼8.8万元。朱某等人获得介绍费6万元(甘某单独出资)。
公诉机关还查明,2023年8月,桂某某(已判刑)欠柴某某的钱,柴某某为了赚取高额介绍费并让桂某某还钱,遂通过丁某某(已判刑)介绍桂某某与他人相亲闪婚骗取彩礼。经丁某某介绍,桂某某在六盘水钟爱一生婚介公司与谭某某相亲成功,并骗取谭某某22万元彩礼及见面礼1314元。得款后桂某某从中分得10.8万元,其余11.2万元交给丁某某(其中2000元是给柴某某的还款),丁某某将此款交给柴某某后,又分得1万元。案发后,丁某某代为退还谭某某1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1万元,数额巨大;柴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万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起诉书中涉及的四家婚介公司都已被列为经营异常,其中钟爱一生婚介公司显示已注销。
黄辉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26线上股票配资,要求李某和柴某某对其进行赔偿,目前法院尚未通知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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